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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我國終于有了一個以“環境保護”為名的“新稅種”。在經濟學里,環境保護稅的學名就是“庇古稅”。作為典型的“庇古稅”,環境保護稅有哪些最基本特征呢?
首先是還原污染排放的成本。生產單位必須支付與其污染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同等的稅負,這樣一來,外部成本一旦內部化后,生產就可以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優化甚至最優,同時也就會推動生產者更加注重對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投入,促使其開展綠色的技術創新。
其次體現稅額的差別性。由于污染對環境的不同影響會產生不同成本,單個企業所應承擔的最優稅負水平也應該有所差異,這意味著我們有必要對不同地區制定不同的環境保護稅額(稅率)。
第三個體現環境保護稅的“先增后減”性。受經濟發展本身和環境保護稅等規制的影響,環境保護稅的規模可能在初期會越來越大,但隨著經濟結構的改變、生產和消費方式的變化,污染排放的規模達到一個頂峰后就會開始下降。這個規律得到了經濟學家的驗證,這就是著名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由此,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環境保護稅的規模最終應該會變得越來越小。就此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環境保護稅并不會真正地增加企業負擔,反而是幫助降低負擔的。也就是說,在環境保護稅剛開征的最初階段,我們要做好稅負水平提高的準備,但長期來看,這個稅種的水平其實是穩中有降的。
環境保護稅的最后一個基本特征是征收上的屬地性。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同時也納入地方財政收入。這里面有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大部分污染排放有較強的屬地性,排污的地方特性決定了地方政府在征收環境保護稅上的天然優勢;第二是給地方政府在收入上的激勵來對沖征稅過程中較大自由裁量權所造成的“道德風險”,也就是克服地方政府處于經濟發展需要而少收環境保護稅的“沖動”。
環境保護稅能否真正地保護環境?
理論上講,環境保護稅是可以做到這一點的。但實際上,我們還無法過高估計環境保護稅的環境保護作用,這里面有幾點原因。
第一,當前環境保護稅的收稅規模太小。根據稅法規定,當前的環境保護稅是從排污費基礎上平移過來的,而先前的排污費無論是在收費水平,還是在收費范圍上都是較為有限的,平移后的結果就是環境保護稅無法在短期內提到較高水平,以滿足“庇古稅”設計的最基本理念——等同于排污社會成本。
第二,環境保護稅還受到稅負中性原則的影響。作為新增的第19種稅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是不能影響到企業總體稅費負擔的。那么既要保護環境,又要維持稅負水平,只能對稅負結構加以調整,通常是通過調低所得稅來為環境保護稅騰出空間。但目前看來,實行這一調整的時機顯然并不成熟。因此,在做到這一點之前,環境保護稅的稅負水平都無法真正地與環境保護所需要的實際程度相持平。
第三,環境問題日積月累,是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無法寄希望于一種政策工具和手段加以解決。作為環境經濟政策工具之一的環境保護稅,必須與其他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以及其他的環境法律工具、環境宣教工具等互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環境保護,重現藍天白云。(作者系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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