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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全程參與新環保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
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新環保法加碼污泥處理
新《環保法》的推出使以往污泥處理無法可依,監管無依據、不系統等現象將有所改觀。例如,以往污水處理廠產出的污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到位,很快會被相關部門查獲,將會被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一天沒有找到解決的辦法沒有整改污泥處理處置方案,處罰就連續執行;對于通知后仍不知整改,對污泥不按規定處置,違規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化工企業等,還有可能面臨停產、限產、關閉等風險。此外,對于相關負責人也會有“行政追責”、“行政拘留”等環保法新規。
以往污水處理廠如果沒有按規定處置污泥,將污泥隨意傾倒,或許最多被處罰100萬元,但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直接按照經濟損失評估額的20%~30%處罰,這樣的話,動輒就要被處罰數百萬,甚至可能是一天數百萬,相對于建立完善的污泥處理系統,這筆處罰金要高的多。
環境保護處罰不是目的,讓企業形成良好的環保意識,重視污水污泥的處理,逐步將污泥處理設備上線進行有效的污泥處理才是初衷。由日漸嚴厲的環保政策可以看出,國家和社會對環保要求愈加嚴格。無論是污水處理廠,還是化工等產出污水污泥的企業,建立污泥處理處置系統進行環保的可持續運營勢在必行。